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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國憲法

mysmile 百科 377
印度共和國憲法

《印度共和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ia)是由印度制憲議會通過的法律。《印度共和國憲法》內容除包括聯邦及其領土、公民資格、公民權利、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聯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權、聯邦和各邦的關系等章節外,還設專章規定了財政、附屬產業、契約與訴訟、貿易、商業、公務員、選舉、少數民族、官方文字、緊急狀態、憲法的修正等事項。憲法宣布印度為享有主權的民主共和國,規定印度是聯邦制國家。

1946年,印度制憲議會經間接選舉產生,由278名代表(含15名女性)組成,其中國大黨占多數,此外還包括穆斯林聯盟、在冊種姓聯盟、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和聯邦黨等政黨代表。1946年12月,制憲議會首次召開。1949年11月,《印度共和國憲法》由印度制憲議會通過,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國憲法》生效,共397條,全文長達10余萬字。《印度共和國憲法》從1951年第一次修正以來,到2012年已經修正97次,平均每年修正1.59次;至2013年為止,憲法修正案議案則已有117次。2015年10月1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4:1的投票宣布第99次修憲。截至2016年底,《印度共和國憲法》有近12萬英文文字。

《印度共和國憲法》為印度提供了關鍵保障,面對復雜的宗教、文化、語言多樣性與多元化,以及大量貧困和文盲人口的國情,正是這部憲法幫助年輕的共和國有效避免了劇烈的政治動蕩和難以預料的分裂,也正是這部憲法支撐著印度國家凝聚力的形成和民主政治運行的日趨成熟穩定。

發布歷程背景

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早在1922年就已提出要制定獨立憲法,1935年國大黨重提此提議,1939年印度國大黨工作委員會(為該黨的領導機構)又重申這一主張。女王陛下政府一直抵制該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1942年,英國政府同意印度制定憲法,同年3月,溫斯頓·丘吉爾派斯塔夫?克里普斯爵士(Sir Stafford Cripps)到印度傳達英國政府同意印度制憲的信息,但條件是印度兩個主要政黨——國大黨和穆斯林聯盟能對下述事項表示同意:1)印度憲法由印度人民選舉產生的制憲會議制定;2)印度具有自治領地位(India Dominion Status),同為英聯邦成員;3)印度聯邦(Indian Union)由各省和近600個王公邦組成,且各省和王公邦有權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憲法,不接受印度憲法的則保持現狀或制定自己的憲法。國大黨要求立即建立責任政府而非在戰后,故反對克里普斯建議;穆斯林聯盟不同意“一個印度”原則,而是要求建立兩個國家、制定兩部憲法,也反對該建議。

時任總督韋弗爾(Wavell)試圖調和國大黨和穆斯林聯盟,但以失敗告終。女王陛下政府于是派出內閣使團(Cabinet Mission)于1946年4月2日抵印,調和國大黨與穆斯林聯盟之間的意見分歧,并提出5月16日計劃,內容是:1)分別組建穆斯林聯合省和印度教聯合省,俾路支、信德省旁遮普省和西北邊境省組成一個穆斯林聯合省,東部的孟加拉和阿薩姆邦組成另一個穆斯林聯合省,其他地方建立印度教北方邦;2)印度聯邦由英國在印度的各省以及各“獨立”的王公邦組成,聯邦的權力限于外交、防務和交通,剩余權力歸省和王公邦;3)聯邦立法機構由各省和王公邦選舉產生,但有關印度教和穆斯林之間關系的問題,除需經過國會多數通過外,還需要國大黨和穆斯林聯盟在國會中各自代表的多數通過。

國大黨和穆斯林聯盟總體上接受5月16日計劃,但國大黨反對分別建立穆斯林聯合省和印度教聯合省,穆斯林聯盟則因未同意建立獨立的巴基斯坦國而不滿。于是內閣使團又提出6月16日計劃,即印巴分治計劃,國大黨仍然反對這一分裂國家的計劃。

女王陛下政府在1946年12月6日宣布:“如果制憲會議不能代表大多數印度人民,英國政府不再考慮將憲法強加于任何一方”,暗示同意制定兩部憲法、成立兩個國家。

在內閣使團指導下產生的印度制憲會議于1946年12月9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穆斯林聯盟抵制會議。1947年2月20日,英國政府更明確地宣布,英國在印度的統治將于1948年6月結束;如果印度不能制定代表全印的憲法,英國將考慮將主權整體移交給印度中央政府或分開移交給各省。

后來,英國派蒙巴頓勛爵代替韋弗爾擔任印度總督,加速權力移交和印巴分治進程。英國議會于1947年7月4日通過《印度獨立法》,經英王批準生效;1947年7月26日,總督宣布成立巴基斯坦制憲會議,印巴分治成為現實。旁遮普省和孟加拉省經省議會表決一分為二,信德省、俾路支、西旁遮普省、東孟加拉(今孟加拉國)、西北邊境省和阿薩姆邦的拉錫萊特地區(今孟加拉國境內)成為巴基斯坦,其余地方歸印度

制憲會議召開

1946年,英國決定探討授予印度獨立的可能性,隨即派遣內閣使團前往印度,協商權力移交的具體方式,包括確定制憲機構框架和組建行政委員會。經談判后,印度制憲議會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由278名代表(含15名女性)組成,其中國大黨占多數,此外還包括穆斯林聯盟、在冊種姓聯盟、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和聯邦黨等政黨代表。

1946年12月9日,制憲會議在制憲大會會議廳(今國會大廈)召開第一次會議。12月13日,賈瓦哈拉爾·尼赫魯提出制定憲法的《目標決議》(Objectives Resolution),為制憲工作確定了目標和基本原則。制憲會議的工作主要分為5個階段:

第一階段,各專門委員會向制憲會議提交有關基本問題的報告。

第二階段,首席顧問B.N.勞根據各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并借鑒其他國家憲法的內容,向起草委員會提交最初的憲法草案(專家稿)。

第三階段(1948年2月21日-11月4日),憲法起草委員會修改憲法初稿,于1948年2月21日向制憲會議提交憲法草案第一稿;隨后將草案向社會公布以聽取意見,經修改后,起草委員會于1948年11月4日向制憲會議提交草案第二稿。

第四階段(1948年11月4日-1949年11月26日),制憲會議對第二稿進行審議。

第五階段(1949年11月26日),制憲會議表決通過憲法草案第三稿,經總統簽署后,最終形成憲法。

制憲會議存續時間為2年11個月17天。制憲會議共召開會議11次,會期共計165天。制憲花費1000萬印度盧比

后續修正

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國憲法》生效。共397條,全文長達10余萬字。

《印度共和國憲法》從1951年第一次修正以來,到2012年已經修正97次,平均每年修正1.59次;至2013年為止,憲法修正案議案則已有117次,其中賈瓦哈拉爾·尼赫魯時代(1951-1964年)13年間共修憲17次(第1-17修正案),平均每年修正1.3次;英迪拉·甘地時代(1964-1984年)約20年間共修憲34次(第18-51修正案),平均每年修正1.7次;后英迪拉?甘地時代(1984-2012年)共修正46次(第52-97修正案),平均每年修正1.6次。其中重大修改的有第1、4、24、25、39、42、44、73、74和97修正案。到2012年已經修正97次,平均每年修正1.59次,至2013年為止憲法修正案議案則已經有117次。2015年10月1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4:1的投票宣布第99次修憲——即關于法官任命的修憲——違憲并無效,再次捍衛法官的同事任命制度。截至2016年底,《印度共和國憲法》有近12萬英文文字。

法律體系

印度的法律體系繼承了殖民地時代的法律框架,形成了歐陸法系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習慣法、宗教法的混合法律制度。自印度憲法生效以來,印度法律也遵守聯合國的人權法和環境法準則。某些國際貿易法,例如知識產權法,也在印度得到執行。

印度涉及到個人的法律相當復雜,每個宗教的教徒都遵守自己的特定法律。在大多數州,結婚和離婚登記都不是強制性的。錫克族印度教,穆斯林,基督徒和其他宗教信徒都各自遵守自己宗教的相關規定。但果阿邦邦的司法制度與印度的主流地區不一樣,果阿繼承的是葡萄牙源于拿破侖法典的統一民法典。

憲法規定憲法內容

《印度共和國憲法》內容除包括聯邦及其領土、公民資格、公民權利、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聯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權、聯邦和各邦的關系等章節外,還設專章規定了財政、附屬產業、契約與訴訟、貿易、商業、公務員、選舉、少數民族、官方文字、緊急狀態、憲法的修正等事項。憲法宣布印度為享有主權的民主共和國,規定印度是聯邦制國家。

國家立法權

國家的立法權分為3部分:①專屬聯邦的,包括國防、外交、鐵路及海上運輸等方面;②專屬各邦的,包括公共秩序、警察、教育、衛生、農業等方面;③聯邦和各邦共同行使的,包括制定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處理新地以外的財產轉移、結婚與離婚、勞資糾紛、社會保險等。根據1977年的憲法修正案,警察方面的立法權改為專屬聯邦,教育和農業方面的立法權改為聯邦和各邦共同行使。憲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種族、世襲種姓、性別、出生地而受歧視。公民有言論、和平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憲法規定反剝削權,禁止人口買賣和強迫勞役;強調財產權不受侵犯,任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任何工商企業中的任何利益)非經法律許可并規定賠償的數量或列舉賠償的原則與方法,不得占有或取得。

議會

議會是聯邦立法機關,由總統、聯邦院和人民院組成。聯邦院議員不超過250名,其中12名由總統從科學、文學藝術、社會服務方面有專門學識和實際經驗的人員中推薦,238名為各邦代表。副總統為聯邦院的議長。人民院議員不超過525名,由各邦選舉產生的不超過500名,從中央直轄區選出的不超過25名,任期5年,議長、副議長從議員中選出。

總統選舉

憲法規定,總統行使聯邦行政權。總統由選舉團(從議會兩院議員和各邦立法會議議員中選出的人員組成)選舉產生,任期5年。副總統一人,由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在總統因死亡、辭職、被罷免或其他原因出缺時,代行總統職權。內閣總理由總統任命(習慣上任命人民院中多數黨領袖),閣員由總理提名,總統任命。憲法規定總統有廣泛職權,但行使職權應根據內閣的建議及協助,由內閣向人民院連帶負責。因此,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力實際上屬于內閣,總統只是國家元首。

印度最高法院

印度最高法院行使聯邦司法權,設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7人,由總統征求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法官意見后任命。最高法院是聯邦與各邦之間、邦與邦之間爭議的第一審法院,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各邦高等法院判決的上訴審法院。

官方語言

憲法規定,印度的官方語言為印地語,在憲法實施后15年內可繼續使用英語;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各邦可以使用地方語言。根據1963年《語言法》規定,除印地語外,繼續使用英語。

憲法的修正

對憲法的修正須在議會任何一院中提出,在兩院過半數議員出席的情況下,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并經總統同意后實施。該憲法自頒布以來,已歷經多次修正。

意義

《印度共和國憲法》為印度提供了關鍵保障,面對復雜的宗教、文化、語言多樣性與多元化,以及大量貧困和文盲人口的國情,正是這部憲法幫助年輕的共和國有效避免了劇烈的政治動蕩和難以預料的分裂,也正是這部憲法支撐著印度國家凝聚力的形成和民主政治運行的日趨成熟穩定。

參考資料 >

..2025-07-25

全球法規網-印度.全球法規網-印度.2025-07-25

標簽: 印度憲法修正案 印度共和國國旗 印度共和國憲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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